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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方子健报道:12月30日上午9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
9时40分许,上饶中院再次开庭,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破坏自然遗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被告张某明等三人利用电钻、岩钉、铁锤、挂片、绳索等工具,攀爬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主要景点“巨蟒峰”。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宣判后,对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毛某明表示服判不上诉,张某表示是否上诉将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对民事判决,被告张某明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毛某明、张某表示是否上诉要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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