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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预防危险品上车更重要的是唤醒民众安全意识
近日,无锡东站安检处在一名旅客的行李中查出了两瓶双氧水,这是旅客准备带回去染发用的。殊不知,这染发用品属于易燃易爆品,被列入火车“违禁品”。(11月19日,环京津网)
铁路规章有明文规定,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这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责任。近年来,携带违禁危险品乘坐火车而遭查处之事屡见不鲜,常见报道。但绝大多数民众并未发觉,此类行为之多,甚至已有了“常态化”趋势,因此,唤醒民众安全意识“迫在眉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既有相关条文,为何带危险品上车现象还是难以遏制呢?
安全无小事。大量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旅客被查处的危险品不是藏在衣物里,就是被装进矿泉水瓶意图隐藏起来,但他们仍抱着侥幸心理,罔顾众人的安危,只为将一些绝非必不可少、非要不可的东西带上车,如此以身试法,考验安检人员的“眼力”。另一方面也不乏有对铁路规定真的不熟的人,为此治理危险品这个“顽疾”亟需多方齐出手。
笔者认为,一方面要从治本上发力,需要铁路各部门依法落实铁路安检新规,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将危险品拒于门外,在站外放置“危险品主动放弃箱”也是一剂“良方”。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要从源头上引导,增强广大旅客的法制观念,只有自觉的不带危险品,才能有效的切断安全隐患,这需要广大旅客切实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要有“保护他人就是保护自己”的观念,打消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规定,不能为了个人的一点私利,让危险品成为出行之殇。
文明形于外而源于内,方法纵使再多,最终的“处置权”还在于乘客本身。从个人出发摒弃陋习,把守规矩当成行为准则,莫让危险品一再伤害公共安全。旅客、铁路、广大媒体齐努力,缓缓图之,方能将此危害旅客与铁路公共安全的“毒瘤”彻底根治。(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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